太保综合险(太保)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 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 合作产品
1) 产品名称:太保综合险(太保)
产品名称 | 承保公司 | 保障范围 | 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太保综合险(太保)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意外身故、残疾 | 3,000,000元(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10万) | 单次航班 |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 100,000元 | |||
航班延误 | 起飞延误3小时及以上赔偿300元,最高赔偿300元 | |||
托运行李延误 | 6小时及以上赔偿1,000元,最高赔偿1,000元 | |||
托运行李损失 | 最高1000元 | |||
证件遗失 | 最高1000元 | |||
整体保障计划保险费:30元/份/航班 |
注:太保航综合险与太保航延误险若同时购买的话,发生延误时只能理赔其中一份,请注意!!!
本产品扩展承保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责任,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SARS-CoV-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对于合同生效时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客户不适用。
2) 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备案号 |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行李遗失保险(2013版)条款 | (太保财险)(备-意外)[2013](主)69号、(附)473号 |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252号 |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2号 |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53号 |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 (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64号 |
二、 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auib.com.cn。
2. 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购保年龄为0-100周岁
6.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7.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太平洋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00
(3)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 www.cpic.com.cn
12. 除外责任:
条款名称 | 除外责任 |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行李遗失保险(2013版)条款 |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2、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
附加旅行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
13. 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 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 常见问答:
1、 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 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太保航空官网、APP购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太保航空官网、APP购买机票的原渠道进行机票改签,则原保险即时失效,请您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太保航空官网、APP申请退保。
4、 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进行机票改签,则原保险即时失效,请您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太保航空官网、APP申请退保。改签后机票请重新购买保险。
5、 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向太保航空申请退票的同时申请退保。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6、 如何办理退保?
可登录太保航空官网、APP购买机票的原渠道进行退票退保操作,退保成功后,保费款项将随机票款项退还至您支付机票款的银行账户中。
7、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8、 理赔特别提示
客户在太保航空网站、APP购买航班延误险后,如航班发生延误,被保险人将收到理赔短信,点击短信内的链接通过微信认证后,即可在航班落地后收到赔款。
重要提示:微信实名认证确认的姓名需与乘机者本人姓名一致,方可操作理赔,若微信认证姓名与被保险人(既乘机者本人)姓名不一致,将无法完成理赔。
9、 理赔声明
航联全自动理赔服务实时通过航班动态数据及离港数据综合比对生成您的延误理赔判断依据,但因数据逻辑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容错率,我们无法承诺100%的全自动理赔。若我们的全自动理赔服务未能跟踪到您的行程或及时生成理赔依据的判断,请您拨打航联客服电话400-810-26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21:00)进行辅助申报理赔,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用户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基于同一保险事故,重复取得保险赔偿的,应当在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协助下及时退还重复取得部分,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 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仅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方式(客服热线):95500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010-85408000
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传真:010-85408018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