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机票退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预订并支付机票价款之后无法按期登机而退票,对于被保险人不能退回的机票价款损失,保险人按照50%的比例(或约定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退票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病;

(二)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发生航班延误;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

(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机票、交纳相关机票费用和保险费后至被保险人持机票可换取登机牌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二)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

(三)被保险人退票证明和费用证明;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