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特别提示以下情况:
1) 出发前被保险人出发地、目的地及途径地所在县(市、区、旗)或同等行政区已存在公告为新冠疫情高风险等级地区的,保险人不承担“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
2)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因与病例同坐交通工具)责任,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落地后,机场落地核酸检测中同航班有新冠核酸检测为阳性的乘客导致被保险人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最长7天。
3) 被保险人未自费支付集中隔离住宿费用的,“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每日津贴保额减半。
4) 出发前被保险人被认定为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含本人确诊)保险人不承担“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赔付责任。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确诊新冠阳性或者新冠核酸检测异常人员有过直接接触、近距离接触、处于同一场所或者暴露于传染病例的环境。
5)新冠疫情隔离津贴(因与病例同坐交通工具)责任,不承保居家隔离。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疫情隔离险(华泰)
保险责任 | 产品 | 仅限飞机意外 | 保险期间 | 保险费 |
民航班机意外身故/伤残 | 2500000 | 仅限飞机意外 | 列明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 | 40元 |
火车意外身故/伤残 | 500000 | 仅限火车意外 | ||
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 | 仅限营运汽车意外 | ||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 | 500元/天(最高3500元) | 500元/天,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乘坐飞机落地后,机场落地核酸检测中同航班有新冠核酸检测为阳性的乘客导致被保险人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最长7天,最高赔付3500元。 |
注:特别约定
◆本产品所有责任承保区域为境内。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本产品须在航班起飞前投保。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
◆“新冠疫情隔离津贴”责任除外以下情况:
1)投保前14日以内去过境外或者防疫部门已经公布为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接触过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人的;
2)按照防疫部门要求居家隔离的;
3)本次出行的出发地、途径地或者目的地在起保前及保期内被防疫部门公布为中高风险地区的。
◆承保的交通工具搭乘确诊病例或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信息以各地市防疫工作指挥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合作说明:
◆ 本产品仅用在乘客购买单段境内航班时提供购买。
◆本产品不承接包机业务或是超过10人团队的集体购买情况。
2)条款名称及备案号:
条款名称 | 注册号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 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 | C00015431922021120818193 |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江西、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 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产品销售范围:本产品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士投保。
5、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无任何购保年龄限制。
6、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7、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9、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0、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1、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华泰保险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3)华泰保险自助服务平台:service.ehuatai.com
(4)华泰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
12、除外责任:
条款名称 | 除外责任 |
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六)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七)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三) 被保险人因康复性治疗或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
华泰财险附加法定传染病强制隔离津贴保险(A款)条款 |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隔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出行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患有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 (三)投保前或出行前被保险人尚未解除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医学观察状态的; (四)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 (五)被保险人前往或者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为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等级区域所在地级市(或同级别行政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六)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法定传染病中高风险区域或者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者国家而被依法隔离; (七)出行前,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计划的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已公布或者已实行相关隔离政策且相关政策仍然处于生效状态的; (八)被保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者无需支付隔离住宿费用的; |
13、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三、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中联航官网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中联航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中联航客服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本产品不支持当天投保,如您当天改签请提前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生效前,您可通过中联航申请单独退保险,或退机票的同时退保险。本保险生效后,您将不能再进行退保。
5、如何办理退保?
可以在官网上随机票一起取消,也可以单独取消。您如果在官网上自行改变行程,取消航班,该航班对应保障计划可以一并取消,保险费退还给您。如果通过其他方式退票,也需登陆中联航官网选择并完成退保操作。如果达到保单生效时间,或已办理了乘机手续,您将不能再取消保障计划。(注:退保时请务必慎重,因一旦选择退保将无法撤销,且若有部分理赔已生效,也将一并被取消,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6、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怎么索赔?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5.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6.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7. 出险当次客票(如有)
8.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9.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10.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 被保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4. 保险金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5. 出险当次客票(如有);
6.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7. 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8.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9.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5. 出险当次客票(如有);
6. 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 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X线片、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纪录正本、结算明细表、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医疗费用清单;
8. 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华泰财险附加传染病隔离保险)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含签证页);
(五)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事故发生地的当地政府授权强制隔离命令文件或相关新闻报道证明、依法解除隔离证明;
(六)隔离酒店出具的住宿费用发票;
(七)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还需提供双方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八)若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因有同航班/车(厢)乘客(含被保险人)被检查出感染法定传染病的,需提供乘坐的交通工具的票据;
(九)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条款见附件一: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仅针对保险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本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所有保险产品的销售均由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提供。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2室
(三)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2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传真:010-857605399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F、G区 |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4006095509 |
三、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2室
传真: 010-857605399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