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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第十二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CCAR-273)》(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号)的规定,结合中国民航运行惯例,为明确旅客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合航空”)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特别提示:

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中国联合航空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目录

第一章定义 1

第二章适用范围 5

第三章客票 7

第四章票价与税费 9

第五章定座与购票 10

第六章拒绝运输 13

第七章客票变更 15

第八章退票 16

第九章特殊旅客 18

第十章航班超售 21

第十一章乘机 23

第十二章行李运输 25

第十三章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 33

第十四章旅客服务 36

第十五章有偿服务 37

第十六章第三方服务安排 38

第十七章机上旅客行为 39

第十八章行政手续 42

第十九章连续承运人 43

第二十章损害赔偿责任 44

第二十一章异议和诉讼 47

第二十二章旅客投诉 48

第二十三章生效和修改 49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 定义

本运输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空运输”简称“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的航空运输。

(二)“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目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三)“中国联合航空”,系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航班英文代号:KN。

(四)“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五)“缔约承运人”,是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六)“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七)“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指除本运输条件外,中国联合航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进行管理而对外公布的、并于开具客票之日起生效的各种有效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适用票价及其适用条件。

(九)“中国联合航空航空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中国联合航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十)“中国联合航空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中国联合航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十一)“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二)“儿童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2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旅客。

(十三)“婴儿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14天但未满2周岁的旅客。

(十四)“特殊旅客”,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旅客、婴儿(儿童)旅客、无成人陪同儿童旅客、孕(产)妇旅客、患病旅客、残疾旅客(如肢体残疾旅客、盲人/聋哑/听觉障碍旅客和智障旅客等)、轮椅旅客、担架旅客、被拒绝入境旅客、遣返旅客、罪犯(含犯罪嫌疑人)旅客、海员旅客、醉酒旅客。

(十五)“运价”,指中国联合航空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适用条件。

(十六)“普通票价”,指中国联合航空对外公布的单一物理舱位等级(包括头等舱、豪华公务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适用的单程直达最高成人票价。各舱位等级中的单程直达最高票价,包括按成人普通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按成人普通票价10%付费的婴儿票价。

(十七)“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的其它票价。

(十八)“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九)“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根据要求填写的供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开具客票的业务单据。

(二十)“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不包括具体座位号)。

(二十一)“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义务兵证、警官证、武警士兵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二十二)“客票”,指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或认可并赋予乘载权利的运输凭证的一种,分为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三)“航空运输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指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给旅客作为其购买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二十四)“联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二十五)“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显示存储在航空运输企业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该联中列有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二十六)“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日”,指日历日而非工作日,一周包括七日。但是在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开具日或首次旅行开始之日均不计算在内,在通知旅客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二十八)“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九)“漏乘”,指旅客在始发地办妥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地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错乘”,是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三十一)“衔接错失”,指旅客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在航班衔接地点不能赶上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而继续旅行。

(三十二)“超售”,是指中国联合航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三十三)“拒载”,由于安全或其它原因,中国联合航空拒绝载运旅客及其行李。

(三十四)“代码共享航班”,指中国联合航空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代号或多家承运人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三十五)“行李”,是指中国联合航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三十六)“托运行李”,是指旅客交由中国联合航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三十七)“非托运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三十八)“免费行李额”,指根据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托运的行李限额。

(三十九)“行李票”,指客票中与旅客行李运输有关的记载。

(四十)“行李牌识别联”,指由中国联合航空出具给旅客的专为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

(四十一)“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旅客前来办理乘机登记的最晚时间。

(四十二)“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四十三)“中途分程地”,是指经中国联合航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和目的地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四十四)“航班取消”,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四十五)“机上延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四十六)“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四十七)“非自愿退票”,是指因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中国联合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四十八)“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四十九)“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中国联合航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五十)“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五十一)“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是指中国联合航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五十二)“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是指与中国联合航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五十三)“损害”,指旅客在中国联合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上 、下航空器的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旅客死亡 、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或全部或部分财产处于中国联合航空掌管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损失和其他损坏 ;或因中国联合航空及其代理人的过错而造成由旅客自行照管的非托运行李的损失。

(五十四)“残疾旅客辅助设备”,指帮助残疾旅客应对自身残疾障碍,进行听、看、交流、行动的相关设备。

(五十五)“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五十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发生的客观情况。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除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中国联合航空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国内航空运输。

(二)除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条件、合同、票证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种票价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第三条 包机

根据中国联合航空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中不涉及的范围,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包机合同优先于本条件


第四条 代码共享

根据中国联合航空与其它承运人之间的代码共享安排,本条件适用于由中国联合航空实际运营的代号共享航班运输。

中国联合航空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中国联合航空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不包括免费行李额,代号共享航班的免费行李额以订立运输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中国联合航空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二)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三)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四)航班禁烟。


第五条 法律优先

本条件适用于中国联合航空提供的国内运输,如本条件与适用的法律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的运价规则相抵触,则该适用的法律或者运价规则优先适用。

本条件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不同规定时,除不一致的条款无效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如果中国联合航空的任何其它规定和本条件相抵触,则本条件优先适用。


第三章客票

第六条 一般规定

(一)中国联合航空客票是中国联合航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旅客按照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支付全部票款后,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开具客票。

(三)中国联合航空为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旅客应按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出示相应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客票不得转让和涂改,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非因中国联合航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客票被冒用或冒退,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五)持客票的旅客,应该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乘机联状态有效,中国联合航空予以运输。

(六)客票的乘机联应该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开始按顺序使用。对于未按顺序使用的乘机联,中国联合航空不予承运,且不允许退票、变更。

(七)客票上应该列明航段和舱位等级等信息,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由中国联合航空接收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客票,中国联合航空将按旅客的申请,根据其所持客票适用条件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定座。

(八)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的乘载。

(九)某些以优惠价销售的客票,可能适用特殊的退改签政策,包括退票仅能退还部分票款或不予退票、改签等。旅客应选择最适合自身需要的票价。

(十)对于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上述第(九)款规定情形的客票,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旅客无法旅行,旅客应尽早通知中国联合航空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中国联合航空在扣除合理的费用后,对于不得退款的部分,中国联合航空将为旅客出具有关凭证,用于旅客以后搭乘中国联合航空的航班或换取中国联合航空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客票有效期

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一)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二)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1.客票有效期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2.如变更客票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 24 时(不含)为止。

第八条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已购客票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最早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为止:

1.中国联合航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2.中国联合航空取消航班经停地点,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是中途分程地点。

3.中国联合航空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飞行。

4.中国联合航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满足规定的中转时间)。

5.中国联合航空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定妥的座位。

(二)如果中国联合航空为该旅客所持客票的各个航段首次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该旅客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同等舱位等级有可利用座位的最早中国联合航空航班。

(三)旅客开始旅行以后,若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中国联合航空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的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根据航班情况,延长到该日以后客票所列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中国联合航空最早航班;该旅客应提供中国联合航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与有生活自理障碍的患病旅客同行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可同样对其客票予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人(含)。

(四)如果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可以延长其同行旅客客票的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2人;如果旅客开始旅行以后,直系亲属发生死亡,该客票的有效期也可以同样予以延长。以上任何客票的延长手续必须在收到相关死亡证明后方可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45天。

(五)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之内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延长客票有效期的申请。如旅客提出申请时,该客票所列明的航线已取消,则不适用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行程单》遗失

由于旅客原因造成已打印的《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但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票价与税费

第十条 票价的适用

(一)票价指旅客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价格,不包括机场区域内、航站楼之间、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等的地面运输服务费用,也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其它税费。

(二)票价为旅客购买之时所定航班适用的票价。中国联合航空在客票出售后调整票价,旅客已购客票的票价不作变动。

(三)中国联合航空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它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四)使用特种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特种票价的适用条件。

第十一条 票款的交付

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第十二条 税费

(一)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所公布的普通票价中;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的,一并开具在客票或行程单中。

(二)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由中国联合航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第五章定座与购票

第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在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www.flycua.com)、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中国联合航空直属购票处或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办理购票。旅客购买客票应按中国联合航空的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手续提交相关信息、证件并指定乘坐具体航班的要求被中国联合航空所接受时,才能认为已经定妥并有效。

(二)旅客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付款购票,中国联合航空可以取消其所定座位。

(三)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所订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并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四)旅客预定联程航班座位,在定座时须遵循各地机场或相关承运人规定的航班衔接最短时间。若衔接时间不符合航班衔接时间标准,则中国联合航空不予定座。

(五)中国联合航空有权对某些特种票价制定限制条件,以防止旅客随意更改、取消定座给中国联合航空及其他旅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六)在必要时,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七)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不定期客票应在向中国联合航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定期客票在向中国联合航空购票同时已定妥座位即可使用。

第十四条 个人资料

(一)旅客承诺其向中国联合航空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并承担由于其提供资料不准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该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购票或安排相关运输服务。中国联合航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送给中国联合航空有关部门或其它相关承运人、政府部门及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二)旅客定座或/和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与其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三)旅客认可提供给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旅行有关的个人资料用于定座、购票及其它相关服务。为此,旅客同意中国联合航空保留和使用旅客的个人资料,并可将该资料传送给中国联合航空的有关部门、授权代理人、政府部门、其它相关承运人或者上述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旅客提供给中国联合航空的个人资料,中国联合航空将善加保密。

第十五条 定座优先权

(一)中国联合航空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中国联合航空认可的需优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二)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三)中国联合航空将尽力满足旅客预先申请机上座位的要求。但是,中国联合航空不能保证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的需要,中国联合航空始终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机上座位的权利,即使在旅客登机之后。

第十六条 取消定座

(一)旅客未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包括始发、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

(二)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票价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该限制条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购票

(一)旅客可以在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登陆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www.flycua.com)或通过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购票,也可通过中国联合航空客服电话400-102-6666进行咨询和购票。

(二)旅客通过网络途径购票,需在线选择所需航班,包含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适用票价)、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等。确认航班后,填写电子《旅客定座单》,包含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阅读承运人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必选项)、航班客票使用条件(客票变更/退票规则)、是否提供餐食、收取的税/费、行李运输规定(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或获取前款信息的途径。

(三)旅客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它方式购票的,需确认以上航班信息和人信息,并索要阅读运输总条件的途径。

(四)旅客在约定的出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由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将购票人提供的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开具客票。

(五)交付票款且出票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需提供以上涉及行程的重要信息,旅客应领取并核对客票或《行程单》信息。

(六)旅客有特殊情况要求保留座位,须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并按定座记录中注明的出票时限购票。

(七)《行程单》最迟应在按照定座记录的航班信息全部使用完毕后的7天内打印。

第六章拒绝运输

第十八条 拒绝运输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中国联合航空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运输相关旅客及/或其行李:

(一)为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三)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身体状况或行李,不适宜后续的航空旅行,或对其自身和其他人员及财产可能造成任何威胁或危害。

(四)旅客不遵守中国联合航空的规定,或不听从中国联合航空工作人员安排和劝导,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禁烟、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等内容。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六)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七)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款、税款或应付的费用,或者旅客或支付票款者没有遵守他们与中国联合航空之间的信用安排。

(八)旅客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旅客购买客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旅客的行李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机组人员、或其他旅客的安全、健康。

(十一)旅客未按照顺序使用客票。

(十二)旅客未能出示有效客票,包括:

1.客票为非法取得或者其客票不是从中国联合航空或中国联合航空授权客运销售代理人处所购。

2.客票已办理挂失申请。

3.客票是伪造的。

4.乘机联没有经过中国联合航空或中国联合航空授权客运销售代理人而被更改、涂改,或已被损毁。

5.客票持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旅客姓名栏”里所列明的人。

如因以上情形被拒绝运输,且旅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国联合航空应当及时出具。


第十条 被拒绝承运后的客票

旅客因第十八条第(一)至第(十)款被拒绝运输的,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按本条件第二十一条自愿变更或按本条件第二十七条自愿退票规则办理;发生本条件第十八条第(十一)、(十二)款所列情况的,不予变更及退票,包括不退还票款和税费。

第七章客票变更

第二十条 非自愿变更

因本条件 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明的情况之一,导致旅客根据本条件可以申请变更航班、日期、承运人、降低舱位等级、属于非自愿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中国联合航空后续航班,或按本条件第二十六条“非自愿退票”办理。

(二)因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三)若因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旅客要求变更承运人,在客票适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可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但签转仅限于与中国联合航空有结算协议的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班,按照不正常航班签转协议办理。

第二十一条 自愿变更

(一)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舱位等级,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如旅客降低舱位等级,则先按自愿退票办理,后重新购票。

(二)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航班和日期,中国联合航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所持客票的适用条件包括票价规定,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旅客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票款差额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旅客购票后,如要求自愿变更承运人,按本条件第二十七条“自愿退票”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中国联合航空的航空销售代理人未经中国联合航空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客票签转手续。


第八章退票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对于旅客所持中国联合航空客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部分或全部航段的票证,中国联合航空接受其符合客票所载适用条件的退票申请。

(二)中国联合航空有权只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并且客票上已列明了退票限制条件,中国联合航空应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条件将票款退给付款人或其指定人。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应出示旅客和退票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客票未使用航段的乘机联客票状态应为“OPEN FOR USE”。已打印《行程单》的旅客,必须凭《行程单》原件办理退票。旅客退票时应持本人购票时的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退票手续的,受托人应携带委托书、客票所列明的乘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中国联合航空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的客票或已打印《行程单》的客票,并符合本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对象,视作正式退票,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的运输合同解除。

第二十四条 退票期限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退票,即不退还未使用的票价和税费


第二十五条 退票地点

(一)旅客自愿退票,应在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二)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或使用中国联合航空移动直销平台“不正常航班退改”功能提交退票申请。


第二十六条 非自愿退票

因本条件第八条第(一)款所列任何一个原因导致旅客要求退票的,则: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票款及税费,免收退票手续费,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应从全部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将其余额与未使用航段的票价比较,取其高者退还旅客,但不得超过原票价总额。未使用的税费退还旅客,免收退票手续费,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第二十七条 自愿退票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扣除退票手续费后,退还剩余票款及税费,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单独购买已使用航段应支付的运价、相关税费和退票手续费,将余额退还旅客,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三)若单独购买已使用航段应支付的运价与全程票价相比后,前者大于或等于后者时,未使用航段票款不退,其中未使用航段的可退税费退还旅客,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四)除本条件或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另行载明外,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或无余额可退的客票,税费可单独退还,不收取手续费,已收取的变更手续费不退。


第二十八条 拒绝退票

(一)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行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二)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或无余额可退的客票,票款不退,但税费可单独退还。

(三)对于伪造、仿造的客票,中国联合航空保留收存的权利,并且不予退票、退款。

(四)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逾期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退票,即不退还未使用的票价和税费。


第九章特殊旅客

第二十九条 优惠票价

(一)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依据民航局相关管理规定和通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二)儿童旅客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或购买成人适用票价的客票,中国联合航空提供座位。

(三)婴儿旅客按照同一航班成人对应舱位的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座位,每名成人旅客最多只能携带一名婴儿旅客。如果机型允许(空客 A330),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不超过两名婴儿旅客乘机。携带婴儿旅客超过上述限额时,超过的人数须按儿童票价购票,中国联合航空提供座位。

(四)每位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不超过两名儿童旅客(可含一名婴儿旅客)乘机。

(五)中国联合航空在销售本款所述优惠客票时,无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 特殊旅客购票

(一)购买儿童客票、婴儿客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二)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中国联合航空不予承运。

(三)不满五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全程陪同;在实际运输开始之日满五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中国联合航空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如儿童与成人一起旅行,所乘坐的物理舱位不同,应视为无成人陪伴儿童,应申请相应服务。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旅客不可独自携带婴儿或儿童乘机。

(五)患病旅客购票时须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提供中国联合航空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实陈述患病情况,并同意出示其在旅行前48小时内的《诊断证明书》。中国联合航空经评估后同意接受患病旅客时,中国联合航空会请其本人或代办人确认后签署《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风险告知确认书》,告知其航空运输存在的风险;旅客拒绝签署的,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出票。

(六) 如旅客患有下列疾病之一时,除为了挽救生命、经中国联合航空进行特别安排者外,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出票:

1.患有对其他旅客或机组成员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传染性疾病;注:如非典型性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等在客舱环境很容易传播且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直接威胁;如普通感冒等在客舱环境下很容易传播,但不会导致严重健康后果,艾滋病等有非常严重的健康后果但不会轻易在飞机客舱内传播,均不属于直接威胁;

2.近期做过外科手术且航空旅行可能对其自身造成危害者;

3.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或危及航空安全;

4.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 6 周之内曾发生过心肌梗塞)者;

5.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喉管堵塞症的患者;

6.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7.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8.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患者;

9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10.在过去 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11.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患者;

12.因身体或医疗状况(包括神经或精神状况),使旅客在旅行中若无专门的协助就无法自理者;

13.患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病情突然加剧或恶化者;

14.其它患有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

(七)孕妇旅客购票需提供孕妇保健手册(大卡)或孕期连续病例证明或医生签名(章)并盖章的孕周证明、B 超单等检查材料或医院的电子检查报告,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

1.因客舱环境变化及不确定的空中颠簸,可能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中国联合航空强烈建议孕妇在出行前咨询医生,确认是否适宜搭乘公共航空运输工具。

2.为了旅客的旅行安全,如果孕妇旅客孕周不满36周,需要凭孕检报告,或者有医生签名或医生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经中国联合航空核验后方可乘机。

3.对于怀孕已满36周的孕妇、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7天及有先兆性流产反应者,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4.孕妇旅客需要通过人工柜台办理乘机登记和登机手续。

5.即使孕妇旅客已满足上述1-4条要求,但如果孕妇旅客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中国联合航空合理判断孕妇旅客继续乘机将对其人身安全带来危险,中国联合航空仍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十一条 特殊旅客变更、退票

(一)持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二)按普通票价10%计收的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三)持儿童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照客票适用条件办理退票手续。

(四)旅客因病要求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旅客因健康原因不宜乘机而申请退票,需在航班计划起飞时刻之前取消已订妥的座位,在客票有效期内提出退票申请,并提供由国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填写,或由国外诊所或医院(医疗中心)出具的下列两类文件之一:

1.1在航班计划起飞时刻之前开具的,在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且盖章的《诊断证明书》。

1.2在航班计划起飞时刻之前开具的,能够证明旅客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真实有效的诊疗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诊断书、病历、住院证明等)和医疗机构 收费票据或复印件(如挂号、门急诊、住院)。

2.患病旅客申请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办理;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两位)同时申请退票,须附患病旅客的客票 (或《行程单》)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按“非自愿退票”办理。

(五)办理身故旅客及其陪同人员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为身故旅客办理退票,需要出示身故旅客死亡证明复印件,按“非自愿退票”办理;若其同行旅客(最多限两位) 同时申请退票,按“非自愿退票”办理。

第(四)、第(五)款相关证明材料出票后、航班计划起飞时刻之前开具并于提出退票或变更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含提退当日)。若有材料调整,以中国联合航空直销渠道公布为准或向中国联合航空客服咨询。


第三十二条 限制运输

(一)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患病旅客、孕妇或罪犯(含犯罪嫌疑人)等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向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有关承运人申请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予以承运,且在旅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二)残疾人运输按照民航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中国联合航空根据不同机型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①波音737机型最多载运6名婴儿旅客,A330机型最多载运15名婴儿旅客;②波音737机型最多载运3名无成人陪伴儿童,A330机型最多载运5名无成人陪伴儿童;③波音737机型最多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4名,A330最多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数为6名。

(四)根据中国联合航空实际运行能力,中国联合航空不承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


第十章航班超售

第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为最大程度利用航空运输资源,避免资源浪费,通过精细化预测,中国联合航空可视情况在某些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航班超售时,中国联合航空将在办理乘机区域张贴相关航班的《航班超售告知书》、《征寻自愿者告知书》,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况、承运人赔偿方案及旅客可享有的权利,寻找愿意接受承运人赔偿而选择变更舱位等级或变更航班或航程或签转其它航空公司或退票的自愿者旅客。

第三十四条 征集自愿者程序

当航班出现超售时,中国联合航空将首先启动下列征集自愿者程序:

(一)积极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并按照第8.4.3款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做好超售的预处理工作。

(二)在无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且已采取尽力消除超售状态的措施后,仍然超售的情况下,中国联合航空或其他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安排人员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寻找主动放弃座位的自愿者,并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三)只有在没有足够自愿放弃乘机的旅客的情况下且已采取尽力消除超售状态的措施后,仍然超售的,中国联合航空才会使用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四)对于被拒绝运输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将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给予合理赔偿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十五条 优先登机规则

在超售情形下,对于弃乘的自愿者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将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安排合适的航班或退票。如果没有足够的旅客愿意放弃本次航班旅行,中国联合航空将参照以下顺序组织旅客优先登机并拒绝部分旅客登机:

(一)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二)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OPO);

(三)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旅客(老、弱、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及其必需的陪伴人员;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现役军人、警察及消防救援人员;

(五)定妥后续联程航班且转机衔接时间较短的旅客;

(六)头等舱、豪华公务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前舱)旅客;

(七)其他符合优先登机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超售赔偿标准及后续服务

对于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在其决定继续旅行的情况下,中国联合航空将安排旅客搭乘相应舱位的最早航班,并根据旅客原定航班所持客票价格水平、航线距离及被延误时间按照本条第(三)款给予合理的赔偿。

(一)超售赔偿方式

现金赔偿。

(二)超售赔偿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自愿者和被拒载的旅客可以获取超售赔偿:

1.在订座系统中已经定妥航班。

2.在各机场规定的截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旅客办理完值机手续或到达指定办理乘机手续柜台办理或等待办理乘机手续。

3.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

4.超售航班的所有舱位都不能再接收旅客。

5.不属于《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或《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或中国联合航空不同意承运的限制运输旅客范围。

(三)赔偿标准

1.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最早的航班以确保旅客成行,或为旅客办理非自愿退票。

2.对于根据自愿者征集程序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将根据双方协商标准进行赔偿及提供相应后续保障服务。

3.对于因优先登机规则被拒绝登机的旅客,中国联合航空将根据超售航班类别及舱位等级,按以下标准给予赔偿:

3.1因超售自愿弃乘、拒载赔偿标准(均为上限,非直接适用):

(注:表格内时间按实际搭乘航班计划到达时间起算;表格内航线区域参照IATA航空运输业务区。)

3.2旅客要求退票的,除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外,中国联合航空还将按3.1的标准进行赔偿。

3.3旅客接受后续航班成行的,除按非自愿变更航程办理外,中国联合航空还将按3.1的标准进行赔偿。


4. 因超售导致被非自愿降舱的旅客,按以下标准给予赔偿:

(注:表格内航线区域参照IATA航空运输业务区;除以上非自愿降舱赔偿外,因超售导致公务舱旅客非自愿降舱至超级经济舱(经济舱前舱)/经济舱时,公务舱旅客票款按实际运价80%退还;因超售导致超级经济舱(经济舱前舱)旅客非自愿降舱至经济舱时,超级经济舱(经济舱前舱)旅客票款按实际运价20%退还。)

5.如发生航班超售拒载的当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律、法规。


(四)赔偿币种

中国联合航空支付本文件下的现金,均使用发生航班超售拒载的所在国家、地区的货币支付。


(五)被拒载旅客的后续服务

中国联合航空为本文件下的自愿者或被拒载的旅客提供下列服务:

1. 按照下列顺序,优先安排旅客乘坐最近可利用的航班:

1.1 变更至本公司同航线其它直达航班;

1.2 变更至本公司其它非直达航班;

1.3 符合条件时签转至其他公司同航线直达航班;

1.4 符合条件时签转至其他公司非直达航班。

2.等待变更的航班期间如正值用餐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或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同等现金赔偿)。

3.被安排的航班属于次日航班时,向旅客提供食宿(或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同等现金赔偿)。

4.根据旅客的要求,提供《航班超售证明》。

第十一章乘机

第三十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应当在中国联合航空或各机场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二)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中国联合航空的乘机柜台或登机口或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为避免航班延误中国联合航空有权取消该旅客已定妥的座位,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违反本项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三)中国联合航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12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按机场规定执行。

(四)中国联合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机柜台,按规定办理旅客乘机手续。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客误机

(一)由于旅客原因导致误机后要求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的 ,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按该客票的适用条件办理。

(二)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后要求改乘后续航班的,在后续航班有空余座位的情况下,中国联合航空将积极予以安排,不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旅客要求退票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收取退票费。由于旅客原因导致误机后要求改乘后续航班或退票的 ,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按客票的适用条件收取相应费用。

(三)持特种票价的旅客误机按该客票适用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旅客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旅客要求退票或变更,按旅客误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漏乘,中国联合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或按本条件第二十六条“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旅客错乘

(一)由于旅客自身原因发生错乘,中国联合航空将安排错乘旅客搭乘最早的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的目的地点,票款不补不退。

(二)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错乘,中国联合航空将尽早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二十六条“非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机上座位安排

(一)为了保证飞行安全,乘坐飞机应急出口处的座位的旅客必须符合中国联合航空要求。

(二)中国联合航空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因飞行、安全等原因中国联合航空保留再次调整旅客登机后已取得座位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旅客衔接错失

联程航班均为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且满足规定中转时间,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旅客航班衔接错失的,中国联合航空应在衔接地点为旅客作出安排。

第四十三条 登机

(一)旅客应按照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的提示内容,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间内在登机口候机。

(二)对于旅客未遵守本条件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联合航空规定的时间内登机的,中国联合航空将取消旅客的座位,亦不承担旅客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责任。


第十二章行李运输

第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输的以及中国联合航空规定中列明的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特别是以下禁运物品: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物、放射性或者磁化物、易燃、有毒、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对于本条如下所列物品,旅客不得将其放置在行李当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为之提供运输服务:

1.不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三十八)款关于“行李”定义的物品。

2.危险品,除了符合国际和国内危险品规则、法律、法规和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允许旅客随身携带或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外,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和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

(1)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放出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的气体或蒸气的任何物质。

(2)内装锂电池和/或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型设备。

(3)禁止随身、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携带诸如催泪毒气喷射器、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的器具。

(4)禁止随身、在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携带个人医用氧气装置。旅客需空中用氧的,应使用其自备的符合公司要求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

(5)电击武器:(如:泰瑟枪)含有爆炸物质、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击武器禁止旅客运输。

(6)锂电池驱动的打火机:没有安全帽或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装置的、由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供电的打火机(例如激光等离子打火机、特斯拉线圈打火机、助熔打火机、电弧打火机和双电弧打火机)。

3.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条件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10项规定除外,指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它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等;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4.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指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5.管制器具,指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1)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6.其它物品

(1)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2)活体动物:野生动物或/和具有形体怪异或具有易于伤人等特征的动物,如蛇等,符合本条件四十四条第(三)款第9项规定的除外;

(3)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如未做妥善包装的榴莲等;

(4)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5)磁性物质;

(6)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它类似性质的物质;

(7)国家法律、法规、中国民航当局和中国联合航空规定不适宜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病原体、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和锂电池(电动轮椅除外)、可拆卸锂电池电动轮椅电池额定能量超过300Wh、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等。


(二)建议不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托运行李中,建议不要放置或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个人电子设备、样品等贵重物品、旅行证件等物品以及个人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我们对托运行李中放置或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和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三)限制运输的物品

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中国联合航空关于物品的数量、包装、种类等的要求,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1.管制刀具以外的钝器、锐器及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包装要适当;上述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2.旅行途中所需的药品或化妆品,如含酒精的药剂,润发剂和香水。

3.放在易腐物品内的干冰。

4.含有酒精的饮料。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需满足中国民航当局和中国联合航空的限定条件。

5.玩具枪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带入客舱。

6.精密仪器、电器、金属、批量物件等类物品,此类物品的重量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中国联合航空只承担普通行李的运输责任。

7.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除外)。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每种限带一件、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方可随身携带,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旅客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示购物凭证、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经安全检查确认)方可随身携带,如果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8.旅客旅行中使用的电动轮椅。

9.服务犬。包括: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

10.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仅限1.4S,UN0012或UN0014),托运武器单位必须提供其公司认可证明及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物品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按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经中国联合航空批准,仅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包装牢固的1.4S 项弹药筒(仅限 UN0012 或 UN0014),仅供自用条件下,每人携带毛重不能超过5公斤。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一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11.大型乐器等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且重量、体积超过非托运行李的限制规定的物品,须事先向中国联合航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可单独购票带入客舱占座,由旅客自行保管,并独自承担保管责任。

12.备用锂电池(包括充电宝)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3.其它限制物品的运输,请登陆中国联合航空官方网站或通过客服电话400-102-6666查询。


第四十五条 托运行李

(一)行李一经向中国联合航空交运,中国联合航空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

(二)旅客应该在行李被收运之前贴上姓名或便于识别的其它个人标记。

(三)托运行李将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中国联合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并将托运行李改在下一航班载量许可的情况下运达。

(四)托运行李要用行李箱或其它合适的容器包装,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压力,两件(含)以上物品不能捆为一件行李托运;行李上不应附插(带)其他物品,以保证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输;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和/或不承担损坏的赔偿责任。

(五)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中国联合航空同意方能托运。

(六)托运行李单件重量不超过23千克,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持中国联合航空不同产品客票的旅客享有不同的免费托运行李额,具体请根据客票舱位行李额权益为准,购买时请仔细阅读行李规定。具体详情请登录中国联合航空官网(www.flycua.com)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查询,也可致电中国联合航空客服中心400-102-6666咨询。


(七)免费托运行李额权益


托运行李订座舱位行李额/重量/尺寸
J/C2件 23KG 40*60*100CM
W/Y/B/M/E/H/K/L/N/R/S/V/D1件 23KG 40*60*100CM
T/I/Z/U/P/G/Q/A按产品规则执行

(八)持儿童客票旅客的行李规定详见《中国联合航空(国内)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运输方案》;购买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但每个婴儿可免费托运一辆折叠式或轻便婴儿手推车,具体尺寸规格请提前咨询400-102-6666。中国联合航空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非托运行李

(一)非托运行李单件重量不超过 10千克,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持中国联合航空不同产品客票的旅客享有不同的免费行李额,具体请根据客票舱位行李额权益为准,购买时请仔细阅读行李规定。具体详情请登录中国联合航空官网(www.flycua.com)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查询,也可致电中国联合航空客服中心400-102-6666咨询。

(二)免费非托运行李额权益

托运行李订座舱位行李额/重量/尺寸
J/C/W/Y/B/M/E/H/K/L/N/R/S/V/D1件 10KG 20*40*55CM
T/I/Z/U/P/G/Q/A按产品规则执行

(三)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非托运行李,应作为托运行李按付费标准托运。


第四十七条 付费行李

(一)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付费行李,应当支付付费行李费。

(二)收取付费托运行李费,中国联合航空向旅客出具付费行李票。

(三)付费行李费:中国联合航空付费托运行李采用计件制。具体详情请登录中国联合航空官网(www.flycua.com)或者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查看“国内旅客须知”中“有偿服务-行李须知”,也可致电中国联合航空客服中心400-102-6666咨询。具体按照中国联合航空即时更新和公布的方案为准。


(四)行李付费标准

付费行李标准付费行李价格尺寸
逾件行李费23KG/件90元/件单件体积不得超过40*60*100CM
逾重服务费23-50KG(不得超过50KG)+60元/件

可在中国联合航空官网或中国联合航空移动客户端线上以优惠价格购买一件逾件行李,线上价格以购买时展示为准。第二件及以上的逾件行李、单件超过23 千克的托运行李仅可在机场柜台购买。


第四十八条 行李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100元时,可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手续。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超过8000元时,旅客可自行购买社会其它保险产品)。中国联合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或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时,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中国联合航空按照旅客办理所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尾数四舍五入。

(四)中国联合航空对非托运行李、旅客随身物品、小动物和占用座位的行李运输不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五)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第四十九条 检查权利

由于安全和安保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旅客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扫描或X线检查,旅客应当到场;旅客在得知托运行李被检查时不到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损害,或X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中国联合航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中国联合航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旅客拒绝检查,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拒绝运输该旅客或其行李。



第五十条 行李收运

(一)旅客应该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

(二)中国联合航空只有在航班离站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三)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在经旅客书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对于运输此类行李造成的损坏,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五)残疾旅客辅助设备,如在旅客交运前已经发生损坏,应填制免责书,并注明损坏部位。


第五十一条 小动物运输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和其它小动物。

(二)中国联合航空将不对狗、猫、鸟和其它小动物进行收运。

(三)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等服务犬在符合中国联合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行走不便的旅客、盲人旅客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

(四)旅客须对辅助犬、导盲犬、助听犬可能对其他旅客或中国联合航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占座行李

(一)如果旅客携带的物品不适宜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如精致乐器等易碎、贵重物品,并且不符合本条件四十五条及四十六条规定,旅客需在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时告知中国联合航空并得到许可后,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

(二)旅客通过支付额外机票费用,可以将其携带的自认为需要带进客舱的物品作为占座行李运输。旅客办理行李占座业务应事先申请,并提供行李的类型、性质、件数、重量、尺寸等信息。

(三)每件占座行李体积不得超过 40×60×100 厘米,且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

(四)须由旅客自行妥善密封装箱,且外包装须有把手以便固定。

(五)占座行李没有额外免费行李额。


第五十三条 人体捐献器官

人体捐献器官运输按照民航局《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内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危险物品、未经中国联合航空同意运输的限制物品等,其整件行李视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中国联合航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中国联合航空有权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已收付费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付费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四)如果在旅客的行李中夹带了本条件第四十四条禁止携带或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果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机构实施的与行李检查有关的行为造成的此类物品的遗失及损坏,对此类物品的任何遗失、损坏或没收,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的,必须在航班截止办理前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

(二)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付费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安排旅客改乘其它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付费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第五十六条 托运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视托运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三)中国联合航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能出示行李识别联,则该旅客必须出具足够的证明以确定其对行李的权利。必要时中国联合航空可要求旅客出具相应的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领取上述行李而可能给中国联合航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责任。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五)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中国联合航空出于公共卫生考虑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六)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中国联合航空将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七)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认领,中国联合航空可按照《客运逾期无人认领行李、遗留物品处置程序》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李赔偿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中国联合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或《破损行李记录》,并将调查结果尽快答复旅客。如发生行李赔偿,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均可办理。

(二)因中国联合航空原因使经济舱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非本地旅客旅途生活不便,中国联合航空给予每位旅客100元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三)因中国联合航空原因使公务舱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非本地旅客旅途生活不便,中国联合航空给予每位旅客200元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第五十八条 详细行李托运标准请查阅《中国联合航空(国内)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运输方案》规定。



第十三章班期时刻、延误及取消

第五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中国联合航空尽最大努力按照在旅行之日公布的航班时刻,合理的运输旅客及其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在接受旅客的定座或/和购票时,将告知旅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中国联合航空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中国联合航空将根据旅客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旅客不能接受中国联合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并且中国联合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旅客可按照本条件第二十六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二)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定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保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不构成中国联合航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除非损害是由于中国联合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中国联合航空对航班时刻表或其它公布的班期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中国联合航空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说明不承担责任。

(四)航班变更、延误及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旅客及其行李的延误。如中国联合航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联合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并按照本条件第五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办理:

1.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

2.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3.中国联合航空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其它原因。

(六)因本条件第五十九条第(五)款所列原因之一,中国联合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舱位等级),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中国联合航空将考虑旅客的合理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供旅客选择:

1.中国联合航空免费为旅客安排至按原客票列明航程的、有可利用座位的后续航班。

2.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同意后,签转给其它承运人。

3.按本条件第二十六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七)如果发生本条件第五十九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任何情形,第五十九条第(六)款所列的补救措施,是供旅客选择的全部措施,但不排除旅客根据适用法律和本条件的规定,要求中国联合航空航承担其它责任。

(八)如果出现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减载,中国联合航空将依据其合理判断拒绝运输部分旅客或行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联合航空将依据中国联合航空规定对上述旅客提供后续承运服务、客票改期或退款,但不再承担其它责任。

(九)除另有规定外,在中国联合航空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自愿取消定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按照客票适用条件办理;在中国联合航空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客已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客票变更手续的,其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第六十条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中国联合航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应尽一切可能尽早通知航班调整计划等信息,并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中国联合航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者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尽一切可能尽早提供航班动态信息,协助旅客安排餐食或/和住宿等,但是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将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和住宿服务。

(四)航班发生备降,无论何种原因,中国联合航空将向备降旅客提供餐食或/和住宿服务。

(五)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中国联合航空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1.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中国联合航空将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2.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中国联合航空将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六)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七)航班发生出港延误,旅客可以免费变更至中国联合航空可提供座位的后续航班;旅客要求退票的,按本条件第二十六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八)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误或者取消书面证明的,中国联合航空给予提供,且仅作为旅客所乘航班发生不正常的证明,不作为其他用途。

(九)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

1.中国联合航空应当在掌握航班状态发生变化之后的30分钟内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或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发生机上延误后,中国联合航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2.中国联合航空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利用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及时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

3.中国联合航空授权的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将中国联合航空通告的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及时通告旅客。

4.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真实、一致。

(十)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经济补偿(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扩大影响)。

(十一)为保证航班正常性,航班延误后的旅客服务与登机指令冲突后,以优先登机为主。

(十二)中国联合航空应和其他各保障单位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十四章旅客服务

第六十一条 地面膳宿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六十二条 协助

在运输过程中,若旅客发生疾病,中国联合航空将采取措施,尽力协助救护。

第六十三条 通知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中国联合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及时把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给留下联系方式的旅客或航空销售代理人。

第六十四条 餐食

飞行过程中,中国联合航空根据不同产品提供不同标准餐饮服务。


第十五章有偿服务

第六十五条 有偿服务原则和内容

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提供以下项目的有偿服务,有偿服务遵循以下原则:旅客自愿、有偿收费、票价之外。收费标准详见有偿服务收费细则,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座位选择;

(二)托运行李;

(三)机上升舱;

(四)机上餐饮;

(五)商务休息室。


第十六章第三方服务安排

第六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

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以外的服务,或者中国联合航空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旅游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或者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务时,中国联合航空仅作为旅客代理, 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第六十七条 地面运输

如中国联合航空负责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十七章机上旅客行为

第六十八条 旅客应遵守的机上行为

为给旅客提供最大的安全与舒适,旅客在乘机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和中国联合航空机组人员的所有其他指令:

(一)非托运行李需放入旅客前面的座位下档杆内或行李架内。

(二)由于行李架内的非托运行李在飞行期间会发生移动,旅客在打开行李架时应小心避免行李跌落发生意外。

(三)旅客在就坐时应按系好安全带灯指示系好安全带。

(四)飞机颠簸时,旅客应就坐并系好安全带。

(五) 旅客应根据机组指令保持在座位上并系好安全带,特别是民用航空器以自身重力在滑行道、跑道上移动时。

(六)旅客不得进入客舱服务工作间,或在正常情况下操作机上应急设备。

(七)除了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搏器、电动剃须刀、公司经验证后认为使用时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外,任何人不可以使用,公司或机长也不得允许在飞机上使用任何便携式电子设备。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方报告。

(八)自进入客舱旅客不得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为电子设备充电,电源并始终处于关闭状态。锂电池移动电源包括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必须以机上随身物品要求保管。

(九)禁止吸烟:中国联合航空所有的航班上、机上所有的区域内不允许吸烟(不管以何种形式,包括电子雾化烟)。

(十)酒类:除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上供应的含酒精的饮料外,旅客不得在客舱内饮用其它含酒精的饮料。

(十一)不得做出其他乘客可能会合理反对的举动,不得做对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损失或伤害的行为。

(十二)不得对机组人员使用任何具有威胁、恶言侮辱语言或其行为举止。

(十三)不得破坏机上应急设备、服务设施设备等。

(十四)旅客不被允许在机上食用会可能造成客舱清洁困难、具有刺激性异味而破坏空气环境的食物。包括但不限于如榴莲等。

第六十九条 扰乱行为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一)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三)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五)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六)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七)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八)机上盗窃公私财物的;

(九)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出现上述行为,中国联合航空会临时管制约束旅客行为或请旅客离开飞机,中国联合航空有权采用适当的手段,包括执法人员的介入来处理严重行为不当的旅客。由于出现上述行为的旅客对中国联合航空民用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中国联合航空保留不再向此类旅客提供服务的权利。


第七十条 非法干扰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主要包括: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机上不当行为引起的费用

如果由于旅客的行为而使飞机改变航线至预先未定的目的地,旅客也被请离飞机,则旅客必须向中国联合航空支付航线改变的合理适当费用。

如果属于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不当行为,造成中国联合航空财物损失的,旅客应向中国联合航空支付损失费用。


第十八章行政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有效证件手续

旅客应出示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命令或规定所规定的旅行有效证件,中国联合航空可收存其证件的复印件。中国联合航空对未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或其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可以拒绝载运。

第七十三条 旅客手续

旅客因未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或因其证件不符合国家的规定而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该旅客本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行李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旅客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遵守此要求而引起的行李损害,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章连续承运人

第七十五条 连续承运人

中国联合航空以及其他承运人依据一个合约或者连续票号履行的运输,或中国联合航空与代号共享航班所属承运人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客票上所列的各承运人对旅客的运输责任受各自运输条件的约束。


第二十章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基本原则

(一)中国联合航空对其实际履行的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因为中国联合航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应承担责任。

(三)中国联合航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我国有关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赔偿限额。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包括行李)的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国联合航空仅对本公司的航空运输活动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中国联合航空为其它承运人航班的运输开具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

(五)如果损害是由于旅客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中国联合航空可以按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免除或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旅客因其行李或内装的物品造成对该旅客的伤害或对该旅客行李的损害,中国联合航空对该旅客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旅客因其物品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或对中国联合航空财产的损害,应向中国联合航空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中国联合航空为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七)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证明,损失是由旅客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中国联合航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要求时,经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中国联合航空的责任。

(八)本条件任何有关中国联合航空的责任或限制,同样适用于中国联合航空的代理人、受雇人以及中国联合航空使用其飞机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中国联合航空和上述代理人、受雇人以及任何人所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中国联合航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

(九)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条件允许中国联合航空享有相关法律和法规有关免除或限制中国联合航空责任的任何规定。

(十)赔偿限额中国联合航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按照国家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旅客人身伤亡

(一)因发生在飞机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中国联合航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在运输中造成或促成其本人人身伤亡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除了属于旅客故意或明知可能产生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外,对于每一旅客的死亡、损伤或其它身体伤害,中国联合航空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我国政府批准公布后的有效政策执行。

第七十八条 行李损失

(一)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中国联合航空承担责任。对于非托运行李,中国联合航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旅客原因,其行李造成或引起本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中国联合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或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中国联合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中国联合航空或其他人所有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四)旅客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中国联合航空按照受损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中国联合航空按照我国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担责任,对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不按照行李实际价值计算;如行李的价值低于赔偿责任限额时,按实际价值赔偿。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按照该旅客托运行李重量上限赔偿。

对旅客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五)旅客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中国联合航空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六)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中国联合航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重量;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七)对于根据本条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和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无论其损害如何,均不承担责任。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本条件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限制放置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中国联合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八)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托运行李内夹带或放置货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易碎或易损物品、易腐物品,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金银制品、古玩字画、绝版视频、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样品或其它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旅行证件、电脑及配件、个人通讯设备及配件、个人电子数码设备及配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以及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的损坏均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属于中国联合航空的过错所造成损失外,中国联合航空对旅客非托运行李或办理占用座位行李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十)行李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该行李的付费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十一)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中国联合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中国联合航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十二)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可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十三)由于中国联合航空原因,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中国联合航空将按规定向非本地旅客支付临时生活日用品补偿费。

(十四)托运的残疾旅客辅助设备损坏或遗失的,按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旅客交运时已有损坏且签署免责书的部分除外)。

第七十九条 其他规定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中国联合航空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但是对于由中国联合航空无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误所带来的损失,以及中国联合航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章异议和诉讼

第八十条 异议

(一)收到托运行李后,除旅客提出相反的证明外,旅客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推定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规定完好交付。遗失行李的,旅客须在航班抵达时告知中国联合航空,并办理行李不正常运输记录手续,以此作为提出异议的原始依据。此后任何超过上述时限向中国联合航空做出的异议告知,中国联合航空不予受理。

(二)在发生行李损坏、延误或毁灭的情况后,旅客最迟应在领取行李之日的7天(损坏或毁灭)和14天(延误)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异议。

(三)如果未在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要求,旅客无权向中国联合航空提出索赔诉讼。

第八十一条 诉讼

(一)航空运输诉讼应当自中国联合航空航班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的三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规定为准)。

(二)旅客因乘坐中国联合航空航班与中国联合航空所产生的的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管辖法院。

(三)旅客与中国联合航空或任何第三方产生的其他纠纷,涉及中国联合航空向旅客追究民事责任的案件由中国联合航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章旅客投诉

第八十二条 旅客投诉

为了更快、更方便地了解您对于我公司的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邮件(yijian@cu-air.com)、中国联合航空官方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的在线客服电话(400-102-6666)等方式与我公司取得联系。

第二十章生效和修改

第八十条 生效

本条件自20240830起生效并施行,中国联合航空在此之前施行的《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修改

1.中国联合航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通知修改本条件,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2.中国联合航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均无权修改或违反本条件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