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航空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1.1“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简称“国内运输”。
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1.2“承运人”
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1.3“中联航”
指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1.4“代理人”
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人。
1.5“托运人”
指为运输某票货物而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当事人。
1.6“收货人”
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的当事人。
1.7“航空货运单”
指由托运人填写或代为托运人填写的凭证,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1.8“货物”
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9“一票货物”
指承运人使用一套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地点和按同一批货物接收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
1.10“运价”
包括公布费率、运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相关规则。
1.11“到付费用”
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内,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
1.12“日”
指日历日,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但发送通知时,通知发送之日不计算在内。
1.13“送货服务”
指将到达货物从目的地机场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或者在必要时送至政府监督部门的地面服务。
1.14“取货服务”
指将出发货物从托运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的地址送至出发地机场的地面服务。
2.1.1本条件适用于由中联航办理或代理中联航办理的航空货物国内运输,其中包括各种附属服务。
2.1.2办理货物运输还应当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2.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截至2024年11月30日废止)《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1.2.2适用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
2.1.2.3本条件的规定(本运输条件、运价、规则、规章以及班期时刻表由中联航、派驻机构或经营航班的机场提供查阅);
2.1.2.4航空货运单上预印的规定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托运人保证栏内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
2)航空货运单正面正式通告中的规定、参照规定和约定;
3)航空货运单反面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正式通告和合同条件的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货物免费运输中联航保留排除本条件部分规定的权利。
2.3.1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包机运输应当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
2.3.2本条件的运价规定和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者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包机协议中的运价规定或包机协议中参照执行的运价规定为准。
2.3.3托运人在与中联航订立货物运输包机协议后应受该协议条款的约束。
2.3.4对于按照包机协议办理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
2.3.4.1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
2.3.4.2对需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2.3.4.3遵守本条件的其他有关规定。
2.3.5上述第2.3.1项至第2.3.4项规定比照适用于托运人与中联航订立的货物运输包舱协议。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命令另有规定外,中联航有权变更本运输条件、公布费率及运费和其他费用变更不经通知,但是此种变更不适用于变更前已经订立的运输合同。
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中联航规章、规则和运价的规定。中联航规章、规则和运价的规定与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条件的规定为准;但是为了安全,中联航规章、规则可以就其规章、规则范围内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办理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本条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中联航规定和运价规则。但是为了安全,中联航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
3.1.1托运人应当在向中联航托运货物前办妥政府部门规定的手续。托运人应保证不在货物包装内夹带危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或资料等。
3.1.2除中联航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有空余舱位和能够提供需用设备的情况下,中联航承诺收运符合下列条件的托运货物:
3.1.2.1国家法律及规定允许其运输;
3.1.2.2包装符合参加运输的承运人要求,适合于航空器运输;
3.1.2.3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
3.1.2.4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3.1.3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中联航保留在必要时拒绝运输货物的权利,对此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3.2.1国内运输中,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100人民币的托运货物,可办理运输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3.2.2毛重每公斤价值将按照运输声明价值除以货物实际毛重的平均值计算。运输声明价值仅适用于整票货物的实际毛重,托运人声明的价值不得高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价值。
3.2.3运输声明价值应当在货物托运时办理。货物从航空货运单上载明的出发地机场发运以后,运输声明价值不予补办;货物托运时航空货运单上已经载明的声明价值也不予更改。
3.2.4货物办理国内运输声明价值的,按照规定应向中联航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计算公式:
声明价值附加费=[货物声明价值-(毛重×100人民币)] ×0.5%
3.2.5无论是否办理运输声明价值,托运人都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或者填上“NVD”字样(表示未声明运输价值)。
3.3.1除非事先做出安排,每票货物其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中联航不予收运。
3.3.2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价值限额的,应当事先做出安排并经中联航同意。
中联航不提供,也不承诺代为办理货款到付服务。
3.5.1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能在正常掌管情况下安全运输,而不因包装不良造成人员受伤和货物或财产受损。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5.2货物包装和标记不适当的,中联航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3.5.3运价的规则中规定为贵重品的货物必须按照中联航要求的方法进行包装和加封;加封的封印标志必须完好清楚。
3.6.1托运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的,中联航将按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中联航规章或运价和本条件的限制条件接受运输。特种货物或限制运输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3.6.1.1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3.6.1.2灵柩和骨灰;
3.6.1.3活体动物,包括家畜、鸟类、爬行动物、鱼类、贝壳类水产动物、昆虫和宠物等;
3.6.1.4鲜活易腐货物;
3.6.1.5贵重物品;
3.6.1.6易碎品;
3.6.1.7危险品(中联航暂时禁止货物运输)。
3.6.2托运货物一般按照费用预付方式办理。
3.7.1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遵守国际航协的《危险品规则》和中国民航局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中联航暂时禁止危险品运输规定。
3.7.2托运危险品必须使用运输专用名称、适用的包装及规定的标记和标签。
3.7.3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订妥全程航班。
3.7.4托运人托运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包括用危险品作为辅助包装材料的货物)。对未申报、申报不符合规定甚至谎报欺骗的,托运人对此给中联航或其当事人造成损失、损害和罚款的,应当由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未遵守货物收运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给中联航造成损失、损害、延误、责任赔偿或罚款的,托运人应当给予赔偿。
中联航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中联航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
3.10.1重量、形状和大小特殊的货物必须在符合中联航 规章允许的范围,以及中联航能够提供需用装、卸设备的情况下方予收运;托运上述货物必须事先与中联航联系安排。
3.10.2货物单位面积重量超过机舱地板承受力的,必须衬以适当的垫板或底座以保证货物压力符合机舱地板载荷限度。垫板或底座的重量应当计入托运货物的重量。
4.1.1托运人应当按照中联航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简称货运单),连同货物交给中联航。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1.2托运货物不能使用同一货运单载运或者不能用同一架航空器全部载运的,在符合政府规定和中联航手册和规章的情况下,中联航也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由代为的他人填写一张以上的货运单。
4.2.1中联航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为托运人填写。
4.2.2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中联航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货物和包装外表有某些不良情况的,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填注该不良情况的声明。托运人未在货运单上填写该项声明或者填写的声明有错误,中联航可以在货运单上予以补充或者更正。
4.4.1中联航对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声明均可检查核对。货物的重量将在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检查核对,必要时也可在目的地点检查核对。
4.4.2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和中联航磅称的重量不一致的,中联航可以根据磅称的重量更正货物运输费用。如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低于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重量,中联航将通知托运人并退还货物运输费用,费用预付货物的磅称重量高于托运人填写的重量,中联航将开具帐单补收货物运输费用;对于费用到付的货物,中联航将把重量声明不正确的情况通知托运人,更正后的货物运输费用的操作则按照中联航手册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前述两种情况均受本条件第五条有关规定的约束。
4.5.1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承运人运价或规章的规定,在货运单上填入所有需要填写的说明和声明。
4.5.2托运人应对由本人填入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入货运单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有关货物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中联航或者中联航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单上所填内容被涂改、删除或者货运单缺损的,该货运单可不予接受。
5.1.1除适用运价另有规定外,费率和运费为承运人公布的并在订立运输合同之日有效的费率和运费。
5.1.2在本条件中,费率是指中联航计收的每单位重量(或体积)货物的运输费用,运费是指中联航计收的整票货物的运输费用。除中联航规章另有规定外,费率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下列附属服务或费用:
5.1.2.1取货、送货服务费和机场与市区货运站之间的地面运输费;
5.1.2.2货物保管费;
5.1.2.3保险费;
5.1.2.4垫付款项;
5.1.2.5危险品操作费;
5.1.2.6燃油附加费(无佣金);
5.1.2.7中联航或其代理人为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提供代理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5.1.2.8由货物引起的罚款;
5.1.2.9中联航修理破损包装的费用;
5.1.2.10用其他运输方式办理的货物预运、转运和续运费用,以及货物运回原始发地点的费用;
5.1.2.11任何其他类似服务或费用。
5.2.1费率、运费包括重量运费或者体积运费,托运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的,另包括声明价值附加费。除非另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外,毛重每公斤货物平均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轻泡货物应当按照货物体积计算体积重量和整票货物的运费。为计算货物体积的最大长度、宽度和高度的尾数规则,和体积重量的计算及其尾数规则将按照中联航运价的规定办理。
5.2.2填入货运单的重量运费或体积运费应当和货运单总数栏内填写的包括总金额在内的各项内容对应一致。
5.3.1托运货物应当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5.3.2下列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均为中联航全部所得:
5.3.2.1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
5.3.2.2中联航已经支付或者所需支付的手续费、服务费、垫付款项和其他有关费用;
5.3.2.3应支付给中联航的任何其他款项。
上述所有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应于中联航接受货物时支付,但可在运输合同规定的任何服务阶段由中联航收取,也可在任何时间由中联航随即收取(索款即付)。
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运输费用未支付的,不得对货物损害提出索赔;因货物全部未交付的,即使运输费用未支付,损害索赔仍予办理,但索赔金额不得从该运输费用中扣除。
5.3.3货物托运时,有关费用或到付预垫服务费未能确定的,中联航可以要求托运人预支足够的保证金。保证金的余额结算应于运输合同结束、或者该有关费用和到付预垫服务费可以确定后办理。
5.3.4托运人应当履行义务,保证向中联航支付下列费用:
5.3.4.1.货物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及其他未偿付费用、未偿付的到付费用、垫付款项和到付预垫服务费;
5.3.4.2.因下列情况造成中联航支付的成本费用、经费开支、罚款、时间损失费用、损害费用以及其他款项:
1)货物中夹带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
2)货物的标记、号码、地址、包装和名称不合法,不正确或不完全;
3)其他必需文件、证明未提供,未及时提供或者有错误;
4)重量或体积声明不正确。
收货人提取货物、行使合同赋于的权利,应当同时履行实际支付除预付费用以外本项范围内的费用、款额和垫付款项的责任,但托运人不得因此解除保证付款的义务。中联航有权因上述情况留置货物;不支付或者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的,中联航有权处置货物,并可以在事先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地址发出挂号邮件通知后,依照法定程序变卖货物以支付上述款项。但变卖所得不足支付需付款项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不得解除连带责任。
前述任何款项即使已正式确认支付但未实际支付的,均不得影响、丧失或者妨碍中联航对货物的留置权利、变卖权利和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即使中联航已经交付货物或者让出占有的,也不得影响、丧失或妨碍中联航收取需付款项的权利。
5.3.5货物的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超过原收费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的,对其超过的部分中联航有权补收费用。
5.3.6预付货物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在中联航接受货物时由托运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按照现金方式或中联航运价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收货人未能支付费用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
5.3.7在中联航索款后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拒绝支付其部分费用的,中联航可以取消该货物的运输,对此中联航不承担任何责任。
6.1遵守政府规定
托运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包装、运输和交付等的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托运人应当随附货物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前完成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损失的,除由于中联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所造成外,托运人应当对中联航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联航不承担对前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6.2.1中联航可以(但不承担义务)垫付税费和有关费用,或者为货物代垫到付预垫服务费。本条件所称到付预垫服务费,是指在始发地点为货物运输提供附属服务而一般由托运人在始发地点预先垫付,且需由承运人在目的地点向收货人收取的费用。附属服务仅限于航空运输以前办理的至货运单上载明的始发地机场的卡车运输、操作和单证业务等项服务。办理预垫服务费到付的,中联航将按照适用运价的规定收取相应的预垫服务费到付手续费。
6.2.2托运人和提取货物、行使合同赋于权利的收货人,应当承担偿付第6.2.1项所述费用的连带责任。
6.2.3除托运人已经预支费用的情况外,中联航不承担支出或者垫付有关货物预运或续运费用的义务。
中联航为此签署证明的货运单应当视为货运单的正本。
6.3.1除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情况外,中联航承诺用合理的时间运输货物。
6.3.2除有关运价和中联航规章另有规定外,中联航不承担按照指定机型或路线运输货物,或者根据指定班期转运货物的义务,中联航可以选择或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货运路线,也可以改变机型或承运人;除非托运人已在货运单上特别注明相反的指示,中联航可以在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后,不经通知使用、改换或安排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
6.3.3中联航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用其他形式公布的时间、包机协议中的时间或包机人引用的时间为预计的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时间。
6.3.4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班期的疏漏和错误,以及中联航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代表对航班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作的解释,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6.3.5因下列情况之一,中联航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货物的继续运输,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
6.3.5.1.为了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
6.3.5.2.为了航班飞行的安全和保卫;
6.3.5.3.由于中联航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实际发生、威胁发生或报告发生的天气、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不可抗力、罢工、暴乱、骚动、暂停运输、战争、冲突、扰乱或国际争端等情况,以及由于因上述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延期(迟)、规定、要求、事态和情况;
6.3.5.4.由于中联航不能合理地预见,预料或预测的原因。
6.3.6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于第(五)项所述原因造成航班和货物运输在目的地以外地点被取消、改变、推迟、延误、提前或者被中止的,中联航对此不承担责任;货物或部分货物中止运输后中联航将该货物交给代理人转运、交付或者将货物放置仓库保管应当视为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交付,中联航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地址把货物处置情况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以后,对此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中联航也可以(但不承担义务)通过其他路线运输货物,或者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用任何运输方式代为运输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另行支付费用。
6.3.7在符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命令的情况下,中联航将根据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货物之间和货物与邮件或旅客之间做出优先运输安排,包括特别约定的优先运输安排。中联航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导致其他货物未运输或其运输被推迟、延误或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被卸下,中联航对由此给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但中联航将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无论在运输以前、运输途中或者在运输以后,中联航根据合理的考虑认为需要保留货物的,在给托运人发出通知后,可随即把货物放置仓库保留,货物的保管费用、风险或其他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承担并负责到期结算。
中联航也可以用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交收货人,但托运人应当向中联航偿付所有发生的费用或风险。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的情况下,为了货物运输和航班飞行的安全和保卫,中联航有权用适当的方式对托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进行安保检查并另行收取相应的费用。
货物的处置权利必须由托运人行使。托运人应当在出示“交托运人”的货运单正本、并以中联航规定的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货物处置权适用于一套货运单上填列的整票货物。因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8.2.1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规定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8.2.2托运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对货物行使变更权,并支付中联航在履行其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中联航将立即通知托运人,通知发出后中联航不再承担执行该项指示的义务。
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中联航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因行使此种权利而给承运人造成的费用开支,也应当由托运人偿付。
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托运人的处置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者无法与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将恢复对货物的处置权利。
除货物按照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需办理续运的情况外,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中联航或其代理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将负责给收货人和货运单上约定通知的其他人发送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送,对未收到通知或者未按时收到通知的,中联航不承担责任。逾期提取货物的,中联航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9.2.1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9.2.1.1中联航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视为货物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9.2.1.2.中联航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将货物移交国家主管机关或部门视为完成交付。
9.2.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中联航提出异议,由中联航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9.2.3货物交付应当在符合货运单和9.6规定的情况下凭收货人的书面收据办理。
除本条件第10.2款的规定外,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或者中联航指定的其他货运站办理货物交付和提取手续。
9.4.1发生货物交付不正常情况,将根据本款规定并参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9.4.2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中联航将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指示不能执行的,中联航将把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用挂号邮件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自中联航发出第一次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托运人亦未提出处理意见时,中联航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9.4.3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保管费用和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的费用。货物需运回出发地机场并在运回出发地机场后15天内托运人拒绝或者疏漏支付款项的,中联航则可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地址把处置货物的意向用挂号邮件通知托运人,并于通知发出10天后处置和变卖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
9.5.1鲜活易腐货物在中联航占有期间发生延误,在货物交付地点无人提取或被拒绝提取,或者因其他情况发生腐变时,为保护自身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中联航即可销毁或抛弃全部或部分货物,为要求托运人给予指示的通讯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支付,货物或部分货物的保管费用及风险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中联航也可以不经通知处置或变卖货物或部分货物,或者采取其他认为适当的措施。
9.5.2发生上述变卖货物的情况,无论在目的地点或在货物已经运回的其他地点,中联航可以把变卖所得用于支付中联航或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应收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垫付款项、开支及变卖成本,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将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但变卖货物不得解除托运人或货主支付不足款项的责任。
收货人接受货物交付,应当承担支付与运输有关的所有未支付费用的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也不得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托运人应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货物或货运单的交付必须在这些费用全部付清后方予办理。
10.1.1货物从中联航货运站或出发地机场收运后,则运至目的地机场或中联航指定的货运站。
10.1.2中联航提供取货和送货服务将根据中联航规章规定的地点、范围并按照中联航制定的服务费率和费用办理。
需提供取货和送货服务的,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要求。
对于中联航认为因其体积、性质、价值或重量需特殊操作的货物,必须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事先做出特殊安排并经中联航同意后,方予提供取货和送货服务。
10.4.1对于不能用一般车辆装运的货物,或者一般车辆不能进入托运人或收货人场址的货物,不予提供取货或送货服务。
10.4.2取货或送货服务的装卸作业将不超过装卸平台或门道与车辆的接口区域。
搬运、装卸需要一人以上作业的货物必须事先与中联航做出安排,方予提供取货和送货服务;安排中需增加的人力和设备应当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费用和风险。
除托运人或收货人事先与中联航做出安排的情况外,取货和送货服务一般在正常营业时间提供。
由于非中联航过错的原因造成第一次不能送达收货人的货物将送回仓库,货物未送达的情况也将随即通知收货人。再次送货服务需在收货人提出要求并另行支付规定的服务费用后,方予提供。
取货或送货服务是由中联航办理的,除另有必须遵守的规定外,运输责任均按照本条件有关责任的规定办理。
货运单上载明的货物可以按照明确约定的条件分别办理预运或续运。本条件中所称货物预运是指用地面运输方式把货物运至出发地机场的预先运输;货物续运是指用地面运输方式把货物运出目的地机场的接续运输。
中联航办理预运和续运的货物由中联航航班载运的,预运或续运的责任将按照本条件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当中联航根据合同作为货运单发行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预运或续运货物的,中联航仅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预运或续运货物,除经证明为中联航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对该项附加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害中联航不承担责任。为办妥该项预运或续运,托运人、货主或收货人将授权中联航决定被视为适当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选择货物预运或续运的运输方式及路线(托运人在货运单上明确指示的情况除外);填制和接受运输文件(运输文件可以包括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规定);托办预运、续运(不办理声明价值,尽管货运单上已经填注该项声明价值的金额)。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根据一份航空货运单进行的货物运输被视为一个单一运输过程。每一承运人就其根据运输合同承担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中联航办理的航空货物国内运输均受本条件2.1.1和2.1.2项中述明的适用法律、规定和条件的约束。
除其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
13.2.1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中联航将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承担责任。本条件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货物处于中联航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将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13.2.2为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未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中联航无法控制,直接或间接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13.2.3除经证明货物运输中的损害是由于中联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中联航的责任将按照有关规定的限额办理。
13.2.4除另有规定外,货物运输或附属服务中发生的或者与该项运输或附属服务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坏、延误或遗失,除经证明是由于中联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有关人不承担责任。
13.2.5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13.2.5.1战争、武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13.2.5.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或运输时限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
13.2.5.3中联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
13.2.5.4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内件短少或损坏;
13.2.5.5货物的合理损耗。
13.2.6因下列情况造成动物受伤、死亡、费用支出或损失的,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13.2.6.1动物因自然原因死亡;
13.2.6.2动物因本身或其他动物的撕咬、踢打、抵刺或闷窒行为而造成受伤、死亡;
13.2.6.3动物因本身状况、本性或习性造成或者促成受伤、死亡;
13.2.6.4动物因其包装不良而造成或促成受伤、死亡;
13.2.6.5动物因不能承受航空运输中不可避免的物理环境变化而造成或者促成受伤、死亡。
13.2.7因天气、温度、海拔高度等通常发生的变化,或因过境、中转所需时间而容易造成品质降低或腐坏的货物,中联航可以接收运输,但对货物因此种品质降低或腐坏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8在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在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运输中引起间接损害或损失的,无论是否知道此种损害或损失可能引起,中联航对此不承担责任。
13.2.9在货物运输中,经中联航证明,损害或损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中联航所负的责任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相应免除或者减轻。
13.2.10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因中联航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中联航最高赔偿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100元。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已向中联航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的,中联航的赔偿责任以货运单上该声明价值为限,但托运人声明的金额不得高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价值。中联航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所有索赔应当凭实际价值的证明办理。由于中联航原因,货物延误造成的损失,中联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每延误1天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运费为限。
13.2.11货物的一部分或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中联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货物的一部分或货物中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价值的,确定中联航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将考虑在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部分的价值计算,应当按照其重量在该货物总重量中所占的比例,从货物的总价值中扣除确定。
13.2.12托运人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货主及收货人,其财产、货物给其他货物或中联航财产造成毁灭或损坏的,应当承担责任,并对由此给中联航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给予赔偿。
因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质量、瑕疵或包装不良而可能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财产安全的,中联航可以不经通知随时抛弃或销毁货物,对此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13.2.13填开中联航的航空货运单在其他承运人航班上运输,则中联航仅仅是作为该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货运单上载明办理运输的该其他承运人应当视为提供该项运输的委托承运人,中联航对其他承运人航班载运货物所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不承担责任。但托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就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对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接受货物交付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就此对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
13.2.14因动物的状况和行为造成或促成动物押运员受伤、伤害或死亡的,中联航不承担责任。
13.2.15本条件任何有关中联航责任免除或限制的规定适用于中联航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也适用于为中联航提供使用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但上述人员应当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有权接受货物交付人收受货物而未提出异议,为货物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发生货物遗失或者损坏的,有权接受货物交付人必须在下列期限内向中联航书面提出异议,否则就不能对中联航提出诉讼:
14.2.1发现货物明显损坏或者货物一部分遗失的,应当立即提出,至迟必须从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14.2.2货物发生其他损坏的,必须从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14.2.3货物发生延误的,必须从有权接受货物交付人掌管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
14.2.4货物无法交付的,必须从货运单填开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确定。
本条件含有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命令或要求不一致条款的,除不一致的条款外,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中联航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此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中联航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运输合同和本条件的任何规定。
所有条、款标题均为本条件的整体组成部分。
对于中联航在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过程中从托运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处获得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和通讯信息、货物重量、品类和物流信息、订单和财务信息、投诉和互动信息等)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项权益,以及处理、使用、加工该等数据而取得的任何权益均归属于中联航。中联航有权对该等数据依法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
本运输条件自2024年10月30日起生效。